无锡律师|无锡婚姻律师|无锡债务律师|无锡法律咨询-吴思语律师

HOTLINE

139-2121-0722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浅述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利的独享权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4-13 09:51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位置、权力作出不同于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则。这一规则在位置大将诉讼代理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同等起来,撤销了代理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力的独享权。有法官撰文称,这一修正“愈加表现了诉讼当事人位置对等的准则,不致使那些未请、不懂得请或请不起律师,而由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当事人处于不对等、晦气的位置”。这或许也正是立法者何故作此修正所持的观点。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

  首要,律师独享为其实施职务所需的权力,是律师作业得以发生、效果得以发挥的条件。

  律师作业从无到有是社会分工的表现。律师要发挥其独有的效果,表现其存在的价值,有必要具备必定的条件。律师在实施职务时享有别人不能享有的权力,能施行别人不能施行的行为,正是这一条件的表现。一般国家都是以授权性标准承认“律师实施职务中的权力”,并规则这些权力只能由律师这一特定的主体,在实施职务时行使,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很难设想,法律不作此规则,律师作业何故能发生,职务何故能行使,效果何故能发挥?

  其二,代理律师独享有关诉讼权力,是律师的身份、职责的特色决议的。

  我国法律虽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除律师外,还包括其他身份的公民。但有必要看到两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着显着差异。一是身份和行为的根据不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是以专门法律作业者的身份承受托付,施行代理的。他们参加诉讼既是根据当事人的托付,又是根据法定的职责,是职务行为和代理行为的结合。而某一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则一般与当事人原本就存有特定的联系,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并非实施职务。二是意图和承当的职责不同。我国律师实施职务以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施行为底子意图,而国家法律并没有要求其他诉讼代理人承当此项职责。别的,代理律师不只要实施诉讼法上的职责,一起还要承当与律师作业相关的其他法律、纪律、道德等标准要求的特定职责和职责,而对其他诉讼代理人来说,一般只受诉讼法上职责的约束。正因有上述不同,代理律师享有其他诉讼代理人不能享有的权力应是水到渠成之事。

  其三,代理律师独享有关诉讼权力,并不违反当事人诉讼位置对等的准则。

  原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规则代理律师独享有关诉讼权力的一起,赋予当事人有对等地延聘律师的权力。这一权力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对等的,并不因人而异。一般当事人“未请律师”是对自己权力的抛弃,咱们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抛弃延聘律师的权力,而将对方当事人所聘律师降格以用,以求所谓的“对等”。果真如此,不只不是愈加表现了当事人诉讼位置对等的准则,恰恰是对这一准则的背离。

  其四,所谓“当事人不懂得请、请不起律师”的问题,不能成为撤销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力独享权的正当理由。

  现实上,在我国律师准则已康复近二十年的今日,当事人不懂得请律师的现象已不具遍及性。况且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性方法应是以活跃的情绪大力宣扬律师的业务,而不应消极地去撤销律师的权力。

  至于我国律师的收费,不只大大低于国外律师的收费水平,即便与人民法院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比也是不高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还存在当事人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同样存在当事人因交不申述讼费,而不能行使诉权的问题。咱们能因而削弱审判机关的职权吗?现实上,对此类问题正如人民法院经过减免或缓收费用的方法,来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得以行使诉权一样,我国律师在收费上也一直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减、免、缓的准则,并且担负着很多的法律援助的使命。可见,当事人不请律师遍及、真实的原因只能是抛弃权力不肯请,而不肯请的原因大多又恰恰是律师的权力远未到达为其实施职务所需的程度,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请得值。现实表明,以所谓表现当事人诉讼位置对等为由,撤销代理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力的独享权,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不足取的。

  一个时期以来,立法呈现出对律师权力约束、缩小的现象并非偶尔,它与某些对立法有影响的部分,面临律师准则改革呈现的一些新情况,而对律师准则的性质、律师作业的效果,以及律师部队垢现状发生了认识上的误差不无联系。例如,面临律师逐渐由国家干部过渡到社会法律作业者这一身份上的变化,一些部分更多地注意到律师作业的“业务性”、“服务性”,而漠视乃至否定律师作业的“职务性”。有人乃至将律师作业定位于经营性的“第三产业”,从面否定律师享有职务上的权力。又如,跟着律师终究康复了其“自由作业者”的本来面目,一些人竟将律师作业与江湖行医式的作业同等起来,片面地认为,律师是当事人的附庸,只对当事人担任,只为当事人说话,然后表现出对律师作业的轻视。再如,面临律师部队发展中呈现的问题,把对少量律师违法违纪办案行为的警惕,扩展至对整个律师部队的置疑,然后不加分析地对律师的权力予以约束等等。

【返回列表页】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25楼     座机:0510-66966996    手机:139-2121-0722
版权所有::Copyright @ 吴思语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编号: 苏ICP备2022022551号-1 无锡众鼎软件 提供技术支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