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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5-11 10:50
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该规则规定了律师在事务推行中制止的行为,其间包括不得许诺办案成果,不得称不收费或低收费等。下面由小编介绍一下详细内容。
一、不得许诺办案成果
事务推行不得许诺办案成果,由于客户延聘律师的意图应当是律师供给专业法律效劳、保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效劳的成果取决于多种要素,律师不应当对成果作出许诺。可是律师根据专业知识和经历对法律效劳的成果做恰当的预测是合理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项制止的内容。
二、不得声称不收费或减低收费
律师在事务推行中声称不收费或减低收费,可能是为了争揽事务而采纳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因此在规矩中明确规矩了除了法律帮助案子,律师在事务推行中不得有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行为。
这儿的不得减低收费,是指不得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事务推行手法,在详细单个事务的处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本规矩规制的行为。而且,不得减低收费,不是一概将低于收费规范的律师费均定为制止的内容,而是收费不得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规范。
三、不得自称“专家”或“专家单位”
规矩第9条规矩,律师、律师事务所能够宣扬其专业法律效劳范畴,但不得自我声称或许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范畴的专家或许专家单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的点评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详细某类事务的处理机关或上述机关、集体所认可的机构做出,律师个人不得向他人自我声称或暗示为专家律师。
除了规矩上述的制止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推行行为规矩(试行)》还规矩了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务推行时,不得宣示胜诉率、补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大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发生不合理希望,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