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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律师的地位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6-27 15:54

  行政诉讼中,一般被告都是某一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则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清晰律师内行政诉讼中的位置,是确保律师顺畅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内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位置,首要表现在:榜首,代理律师是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尽管是应聘代理诉讼活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受被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毅力左右,仅仅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法令提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定见,这点与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要受代理权限的制约不同,具有明显的独立诉讼位置;第二,由于行政诉讼不选用调停的方式,所以代理律师就没有代理参加调停的权力,律师作为代理人,内行政诉讼活动中,只能对被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处理是否合法宣布代理定见,以事实和法令,提请法院做出公平裁决,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律师内行政诉讼中的位置首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立法上,现在法令关于律师内行政诉讼中的位置的规则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第9条、第29条、第30条尽管对我国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时的位置作了一些规则,赋予了律师内行政诉讼活动中一定的法令位置,律师内行政诉讼中是受当事人托付而为其代理诉讼的托付代理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是,行政诉讼立法中对律师的位置问题的规则还不翔实,有许多问题有待研讨。另外,在我国律师立法中对律师的业务范围的规则也显得过于狭隘,不适应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2)在司法实践中,不重视律师位置的现象更是较普遍地存在,有些当地还相当严重,而且律师自身参加行政诉讼的畏难情绪也较大,这些都必定影响到律师内行政诉讼中效果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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